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6 16:20 阅读:
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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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二.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放弃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

例如:河南省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卖价为30万,则不含税的销售额=300,000.00/(1+3%)=291,262.14元,应纳增值税=291,262.14*2%=5825.24元。

具体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向主管税务局递交备案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 简易征收备案书面说明

3.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拍卖合同、拍卖交接清单等

备案通过后,申报税款时:

1.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的“减税项目”选择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填写抵减的税额(按1%),即291,262.14*1%=2,912.62;

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图2)

2.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的第5栏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21栏填写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3%),在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按1%)

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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