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9:04 阅读: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报酬的活动。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及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受托方以自己名义销售货物,与第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受托方以自己名义购买货物,与委托人同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的规定,委托代销货物中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如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按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系其他个人身份,不被确定为货物销售方,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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