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2:24 阅读: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软件技术开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政策享受的对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没有局限于只有软件开发企业享受,而是放宽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税负3%怎么确定:增值税实际税负,理论上讲比较简单,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除以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但实际工作中要准确界定税负还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既生产软件又生产非软件的兼营性企业。对于纯软件生产企业,以其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增值税额和不含税销售额为依据,来确定增值税税负;对于兼营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这种情况就不能直接根据增值税申报表上增值税额和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因为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并没有区分软件产品和非软件产品。这种情况下,企业最好对当期软件产品生产、销售要有一个台账,计算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以及当期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以此来确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负。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享受: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或注明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注册证完全相同,否则,不能享受;所开具的嵌入式软件发票可以分为软件和硬件发票,或注明软件和硬件的比例。

四、注意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这里还要注意一下,如果是嵌入式软件产品,那么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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