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更新时间: 2024.11.21 02:43 阅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二、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专用发票的丢失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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