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都是开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出专票。一是去税务局代开,这个时候你的免征就没有了。二是某些行业,比如说住宿服务业
2024.11.22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分次抵扣吗?比如,票面税额是1300元,本月先勾选认证1000元,剩下300元下次再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允许纳税人在“有效税额”栏次填写该张发票的部分税额,并确认抵扣。但一张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则代表确认了这张发票只抵扣有效税额,发票的状态就变成“已抵扣”,当前申报期结束后,这张变成“已抵扣”的发票剩下的税额不能再次进行抵扣了。因此,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分次抵扣的。
好多人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效税额”的功能,理解是有误的,大家可以将它理解成为部分不抵扣的功能,为什么要出这个功能,其实也是有实际的应用场景的。
我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一张发票上的项目可能出现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又不能抵扣情况。比如从同一个供应商购进的电脑,一部分用在办公,一部分是用于职工食堂的,用于职工食堂这部分进项税肯定不能抵扣,但是所有电脑明细都开在一张发票上了。当然,如果我们提前告知供应商分开开票那是最好,但是总会有顾及不到的时候。以前,我们没办法,只有先全部勾选抵扣,然后同期再把不得抵扣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但是,在“有效税额”功能下,纳税人可自行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后不用做进项税转出,直接以有效抵扣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在勾选发票时候手工调整有效税额数,那么统计表只将有效税额采集统计,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在采集进项税时候也只采集有效税额。
这样,我们在记账和申报时候就以最终的可抵扣的有效税额来做。
还有一个常见的应用场景!
比如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出差住宿费根据不同城市标准不同,超过标准的住宿费原则不得报销,如果是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北京的住宿标准为450元/天。
假如某员工出差北京,因为没有找到标准内价格的酒店,最终住宿超标,实际500元一晚,取得了一张500元,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1.7,税额28.30。公司在报销时只报销450元,剩下50元由员工自己承担,那公司未承担的50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也就是只能按450的含税价抵扣25.47的进项税,而票面是按500算的,进项税28.30,有2.83的进项税差额不得抵扣。
由于发票没法分开,以前报销我们都是全额勾选抵扣后再做一个进项税转出。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2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
贷:银行存款 450
同时: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3
这样申报表和账务就能一致了。
有了这个有效抵扣税额调整后,我们在勾选时候直接调整有效税额,将票面的28.3改为可以抵扣的25.47提交即可。
那么实际申报也是按照有效税额申报,做账也不用再做进项转出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24.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47
贷:银行存款 450
为什么说这个有效税额的功能可以看作是不抵扣功能的一种形式呢?
实际上不抵扣勾选是就全部的税额不抵扣勾选的功能。
而有效税额是就部分的税额的不抵扣勾选的功能,我们可以这样看待。
而且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旦选择,不抵扣的部分以后都是不能再抵扣了。
这点特别要注意!!
有些人想用这个功能来平衡月度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就不要想了,最终会导致下期再想抵扣剩下部分的时候比对不通过,无法通过,而最终丧失抵扣的权利。
因此,如果大家不确定这张发票剩余部分以后不抵扣了,那千万别乱修改有效税额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都是开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出专票。一是去税务局代开,这个时候你的免征就没有了。二是某些行业,比如说住宿服务业
2024.1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第
2024.11.20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18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实务操作∶根据《
2024.11.21发票丢了,还是专票[大哭]要不要罚款?相信这是很多会计以及老板心中的疑问,别急,我给你整明白,先看税法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
2024.11.22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