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种类

更新时间: 2024.09.16 14:37 阅读:

实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票有误以及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作废发票;不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发票流程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自2016年8月1日起,红字发票开具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补充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19号)

政策解析:

1.只有销货全部退回和开票有误并且符合作废发票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废发票,销货全部退回和开票有误但是不符合三个条件、销货部分退回以及销售折让只能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冲减销售额。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需要经过认证,但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均无法认证、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劳务不属于抵扣范围的,两种特殊情形下,虽然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也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以,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成为废票时,不应批准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

3.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的销售折扣虽然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也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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