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3 16:33 阅读:

合伙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如果发生了经营业务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除了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经营活动涉及其他税种的,均为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如果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均应按照应税项目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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