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08:47 阅读:

今天,有学员咨询了一个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收到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答:某房地产企业反映:企业收到了广告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近期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为一地房地产总项目销售作前期宣传,该总项目中既有工程老项目又有工程新项目,老项目已进入销售期,而新项目才刚刚开始筹建,预计新项目工期和距离实际销售期将超过一年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实际销售的全部是实行简易征收的老项目产品,预计这样情况将一直延续到1年以后(或更长),如果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企业为此支付的广告费用将全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作进项转出,以后也不能抵扣,而这些费用中有部分是为后期新项目发生的,企业认为这样规定对该企业很不公平,问,能否允许企业将该类费用暂作待抵扣税额,等到该总项目销售完毕后,再根据老项目和新项目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再作税务抵扣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计算老项目应分摊前期宣传广告费,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总项目前期宣传广告费进项税额×(老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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