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21 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点击了解更多查看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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