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更新时间: 2024.09.16 05:17 阅读:

新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处理方式

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现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1号公告)明确:从今日开始,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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