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17 阅读:

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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