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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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四稽处〔2021〕484号
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5JK9FXN)
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经营场地、无实收资本、无固定资产,无社保信息,无正常经营支出,资金交易异常,大额资金未收,开具发票后不申报即走逃失联,符合假企业特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11548309,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价税合计11580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填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11548309,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价税合计115800元,定性为对外虚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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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