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04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525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46562):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4913854-14913859,发票金额合计:564611.36元,税额合计:95983.94元,价税合计660595.30元)为虚开发票。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6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2月增值税95983.9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718.88元、教育费附加2879.52元、地方教育附加1919.6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444,386,117.02元,经核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550889.3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887722.34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389358.2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84,037.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4859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网站公告送达截屏打印件,内容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检查文书情况,证明检查文书公告送达内容、日期及相关要求等情况。

证据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为申报数据,证明申报情况。

证据3,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截图打印件,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证明你公司相关登记信息、认定信息等情况;

证据4,认证发票清单,内容为检查所属期该公司申报认证抵扣进项发票情况,证明你公司已将取得定性虚开的发票进项申报认证抵扣。

证据5,邮寄送达回单,内容为邮寄送达被退回邮件相关情况,证明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检查文书。

证据6,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内容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具体情况,证明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910779.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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