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增值税结转

更新时间: 2024.09.17 20:46 阅读:

当月未交的“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要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吗?

解答:

不需要。

代扣代缴增值税,是企业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并不是企业自身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与企业自身应缴纳的增值税混同。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同时在“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上述规定,企业经过一系列会计核算到编制财报时,“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依然是并列存在的,几个明细科目是不会相互结转与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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