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请问我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可否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
2024.11.07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需要预缴增值税?
(一)异地预缴(从地域角度)
1.一般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
这里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执行此项规定。(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特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一般规定。
提示: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
(二)预收款预缴(从收款方式角度)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无论是否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均应在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还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一)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
跨县(市、区)且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二)机构所在地预缴
分两种情形: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请问我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可否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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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