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0.04 08:11 阅读:

此前关注过惠州市有关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没想到很快就有了后续。

相比全国其他地域税务机关将土地增值税征管争议能捂就捂的做法,惠州可谓是光明正大,开诚布公。

核定通知

误区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很多纳税人在认知上存在误区,以为跟企业所得税一样有个“应税所得率”,求着税务机关核定。

实际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非但没有应税所得率,还有最低征收率。

看案例:

核定交换意见节选

一个收入不到2 亿的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约1500万元,与同等规模类似业态的房地产项目正常清算相比,其多交的“冤枉税”可不是一点点。

正确认识核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大多是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或不合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合理准确地认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本案中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交清算审核资料”,除具体表现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外,还有消极抵抗之嫌疑。

可见,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而不是满足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需求。

也正是如此,各地有关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文件都规定了最低征收率,普通住宅未见有低于5%的规定。

为什么现实中纳税人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都想核定征收呢,除了前述有关应税所得率的误区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前些年房地产红火的时候,土地增值税增值率普遍较高,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的税款往往少于查账征收的税款。

此外,税款多少与开发项目业态也有很大关系,比如案例中的纳税人,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是免土地增值税的,但核定征收的话就无法享受该优惠了。如果项目业态构成为增值率更高的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的税款对纳税人则可能更有利。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工作中应当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切勿采取“消极抵抗”方式,税务机关行使其核定征收的法定职权的同时,有将纳税人拒不提供清算资料认定为“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一旦被定性为偷税,纳税人付出金钱代价的同时还将被实施联合惩戒,面临严峻的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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