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转出

更新时间: 2024.11.04 09:21 阅读:

【案例概况】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其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A公司每月均申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一天,正在办公的财务负责人小李接到税务局电话,告诉她A公司存在进项转出申报异常问题,需要立即处理。

税务人员告知小李,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税额转出栏次填列相应金额。

小李恍然大悟:“公司转售水费业务适用简易计税,但公司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确实未按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单独核算,在账目处理上确实是疏忽了。”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小李及时修改了增值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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