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18:46 阅读:

在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这个纳税义务逐渐凸显,他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纳税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基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公式是不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只不是简易计税是在计算公式时简化而已。我们从缴纳的基本原理看没发现预缴增值税这一项,但为什么在营改增后会有这样一个税金缴纳的义务出现了呢?其实就是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它是为了解决税款缴纳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我们以建筑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的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时间和空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1)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空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属于地税,其税额都是缴纳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国税,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所以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额的问题,有了预缴增值税这样一个税源分配的方式。

这也是建筑业普遍的特点造成的,建筑业由于大量存在跨区域施工的问题,所以其税金到底该如何分配才能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只有进行预缴,所以我们看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前提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只是在同一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也没有必要进行预缴。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预缴的金额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营业税到增值税平移的问题,简易计税按照3%就地预缴;一般计税按照2%就地预缴,充分保证了施工所在地的税源数量。

(2)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理解,因为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没有发生的,可是为什么却发生了预缴业务?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本身资金已经收到,如果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考虑应该发生纳税义务,可是偏偏其应税行为又未发生,如果此时判定发生纳税义务显然不合理;同时由于此时建筑企业实际未开始施工活动,没有进项发票,而且留抵税款也不能退,如果此时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实在过大。但施工企业已经收到了预收款,如果不缴纳税款对于税收又造成暂时性的漏洞,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暂时性的税源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就必须进行预缴。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的预缴问题既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税收收入征收滞后的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收到预收款的预缴与是否跨区域无关,具体的规定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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