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8 07: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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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和退税

(1)免、抵、退:

①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②相应的进项税抵减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③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出口环节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针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

(二)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有对外经营资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无对外经营资质: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经海关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购买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适用于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货物类型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形。

(1)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出口企业从事的特定业务中视同出口的货物(例如:报关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货物)。

(2)生产企业出口的可以视同自产的外购货物,包括:

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自产货物同类或相关的外购货物。

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商标、性能相同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货物,以及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属于配套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

(1)生产企业

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②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2)外贸企业

直接出口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或将自行开发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出口

(3)特殊服务类型

①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适用零税率的服务

2、免、退: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将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3、免:单位和个人

(1)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免税;

(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也可以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

除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离岸价(FOB)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3)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材料的金额

2、外贸企业(购进价)

(1)出口货物:购进出口货物发票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金额

3、零税率应税服务

(1)铁路/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旅客:为清算后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跨境应税行为: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六)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

第一步:梳理内销业务

归纳整理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以及上期留抵税额。

第二步:剔税

(1)寻找题目中是否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如果有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应该从进项税中剔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三步:抵税

通过第一步中计算的内销业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第二步中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第二步中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即代表当期存在留抵税额,可以享受退税,本步计算结果取绝对值,进入下一步计算)

第四步:算尺度

(1)如果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免抵退税的尺度(限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五步:算退税

(1)将第三步中当期留抵税额的绝对值,与第四步中的尺度进行比较,谁小按谁退。

(2)如果当期留抵税额小,退税尺度大,则按照留抵税额退税,差额就是当期免抵税额。

(3)如果退税尺度小,当期留抵税额大,则按照退税尺度退税,差额就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即下期留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未取得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明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国家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凭证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6)综试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1.离境退税政策及条件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其中: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2)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3)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②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③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④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2.退税物品的计算公式及退税率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适用13%税率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

1.退税政策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金额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2.退税的计算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退税政策(★★)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

1.退税条件及政策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①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②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2)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2.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款补缴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退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具体适用范围

(1)适用的启运港、离境港、经停港范围包括:

①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②离境港:海南省洋浦港区。

③经停港: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2)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3)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4)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区内的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于下列增值税政策:

(一)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

进口自用设备

(二)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四)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五)适用于出口退(免)税政策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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