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增值税抵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笔者在实务
2024.11.17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营模式的变化,一些业务新模式看上去可能相似,但增值税的处理大不相同。本篇,我们以交通运输业5种特殊情形下的增值税处理为例,和大家作一个分享。
一
航空运输干租业务与湿租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二
水路运输的光租、程租和期租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三
运输公司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条
四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
五
舱位互换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六条
来源: 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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