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22 10:40 阅读:

编者按:

实践中,由于大宗商品在交易时,存在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情况,为弥补进项缺口,一些企业选择通过代开、购买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爆发了大量刑事案件。笔者通过检索这类涉税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在业务模式、涉案行为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最终法院判决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中大部分判决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有一部分判决认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最高为五年有期徒刑,两者具有很大差异,笔者通过检索公开案例,梳理法院裁判观点,并结合实务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以期给予企业一定参考建议,以飨读者。

一、汇总:取得虚开发票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关键词,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为条件,笔者检索出2021年度至2022年度公开的刑事案件12件,其中,煤炭行业6件,再生资源行业3件,剩余3件分别来自农产品行业、贸易行业以及建筑行业。

序号

罪名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量刑

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6年4月至5月,实际经营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黄某锋,多次从个人处购进货物但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黄某峰以价款6.5%的价格,从黄某亮(在逃)处购买了安徽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票面额10704856元,并在县国税局抵扣税款1555406.3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票面额累计1070485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蒋某为扩大销售额,联系被告人深圳市某百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炎,以票面金额8.5%的价格向朱某炎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某百业公司向蒋某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份,金额13762643.8元,税额2339649.7元,价税合计1610229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被告人朱某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黄骅市某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某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某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为其控制的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税额共计6348896.05元,该经贸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向他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向云南省和攀枝花的42家售煤户、煤矿、煤炭贸易公司购进煤炭56笔总共72841.54吨煤炭,金额30215315.47元,销售给相关企业。因为购煤及运输时相关企业没有办法开具发票,但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白某先作为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安排被告人公司会计石某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至9%的价格(俗称“点子钱”)通过凉山州某钧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春,从重庆某皇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7份,票面金额33721078.74元,税额5732583.53元,价税合计39453662.27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春、白某先、石某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判处泸州市某秋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判处白某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判处李某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判处石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发系湖南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公司因从小煤窑购进煤炭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2018年3月通过被告人孙某林、何某等中间人从弋阳县某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弋阳县某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弋阳县某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票面额8.8个点的费用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3份,价税共计25872091元,杨某发在国税部门进行认证抵扣税款3759192.79元,案发后杨期发已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林、杨某发、何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判处孙某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判处杨某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6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某食品公司购买原料花生米时,因农户及部分原料花生米供货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公司缺少原料花生米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采购经理和财务经理在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永汇报后,从某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每吨花生70元—80元价格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2015年,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95张,价税合计5159.93万元,税额为593.62万元。2016年,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58张,价税合计5823.69万元,税额为678.61万元。

被告人郑某永向他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该食品有限公司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郑某永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郑某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谭某系珙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10月,谭某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缪某负责联系票源。缪宇通过被告人周某银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1%点子费的方式向傅某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其中作废1份,不含税销售金额为187.22223万元,税率为17%,税额为31.82777万元,价税合计为219.05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缪某、周某银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一、判处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二、判处缪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三、判处周某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单位唐山市某鸿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芝在实际交易额只有50万元的情况下,为销售从散户购买的废钢,向山东某金属利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53123217.78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某鸿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向无出售权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芝作为唐山市某鸿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判处唐山市某鸿贸易有限公司犯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判处高某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谢某学系四川某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某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煤炭贸易。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因该公司收购零煤缺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安排被告人曹某均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0%、11%的点子费向傅某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共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119.88419万元,税率17%,税额为20.38031万元,价税合计140.2645万元。第二次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不含税销售金额86.607692万元,税率17%,税额为14.723308万元,价税合计为101.33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一、判处谢某学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二、判处曹某均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10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因购买不锈钢原材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杰购买了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价税合计2864350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额。2018年3月19日,该废品收购有限公司注销登记。2015年某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购买的原材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全伙同该公司负责采购和销售的股东被告人张某杰,购买了沧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价税合计1635312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额。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全、张某杰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已经正常注销,现已经没有处罚主体,但被告人张某杰系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某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已缴纳)。孙某全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张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1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周某与段某春2009年开始合伙经营煤炭业务,2014年4月,周某因需要进项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点子费向邓某江(已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不含税价的销售金额共计231.389794万元,税额共计39.336265万元,价税合计270.72659万元。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39.3362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1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7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因其挂靠在福建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购买水泥等原材料,供货商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上述两家公司冲账需要,被告人林某先后用福建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福建某诚实业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的10%价格购买价税合计人民币1748000元、906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数共计23份),并于当月或次月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税款。

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受票企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中的案情介绍,可以发现这与实践中被判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业务模式、涉案行为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那么法院是依据什么最终判决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二、法院判决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观点

(一)案例中存在真实交易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要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如果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反之,如果被告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基于真实业务,其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1. 被告人及时补缴税款,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凭相应凭证领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领购制度,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非法购买的行为有认知,行为人是否获利、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补缴税款在量刑时通常作为情节被法院考量。以前面第二个案例,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法院判决:虽然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蒋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扩大公司的业绩,其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增手机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手机的销售价格。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公司获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就是抵扣了公司增加销售价格所产生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因而以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骗税的故意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如前所述需要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构成要件,在受票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犯罪中,这种税款流失主要指的是受票企业抵扣了本不应抵扣的进项税款。但是在代开类型的案例中,企业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的税款是自己真实发生的交易,因此在客观上不会也不能造成税款的流失。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为了抵扣自己真实业务的进项税额,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因此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果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刑法》第208条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的要件未作具体的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依法从税务机关处申购,因此这种“代开行为”纳入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以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做轻罪辩护的案例存在。

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梳理上述案例时,发现在此类判决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中,有资金回流、票货分离、支付开票费情形的出现,这些都与判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情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之所以没有判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在判决中,大多是以案件存在真实交易、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并在案发后及时补缴税款作为裁判理由的。

  1. 煤炭、再生资源及农产品行业进项发票不足引发涉税风险

煤炭、再生资源等大宗商贸行业实际税负较高,这主要是由行业特性导致的。煤炭开采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位于整个产业链的初段,具有明显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少的特征,因此激发了代开发票的现实需求。

对于煤炭企业而言,此前因为配额制度的存在,煤炭企业能够从正规大型煤矿采购配额内煤炭的数量愈发紧张,因此不得不从小型煤矿采购超采煤炭,而此种经营模式导致众多小型煤矿超过配额开采的煤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煤炭企业进项抵扣不足的行业痼疾。正是为了实现自身已取得的进项抵扣权益,一些民营煤炭企业不得以重塑业务流程、寻求第三方合作进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扣除与增值税进项抵扣。而正是这种不规范的业务流程可能导致民营企业被司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也是如此,由于废旧物资经营者都是散户或者投售人(聚集零散户货源的个人),相当部分散户没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执照,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曾对再生资源企业采取优惠政策,部分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又因为政策具有其他缺陷而于2008年左右取消。后续2015年也有优惠措施出台,但是补贴的环节后移,仅对再生资源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的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全额征收政策持续到了今日。因此,当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常难以取得足够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税收负担过重。统计资料也显示,废旧行业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对于农产品行业而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具有特殊性,部分省份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只能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为了规避上述开票限制,一些跨市、跨省收购农产品的收购企业,向外省市收购农产品后,通过利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满足抵扣需求,如此便容易引发风险。综上所述,在特殊的行业特性和当前的政策环境下,煤炭、再生资源等行业催生了大量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税收征管形势愈发严峻,企业应当合规经营以防范法律风险

(一)“金税四期”及税收大数据强化税收治理

随着“全电发票”试点的不断推开以及“金税四期”的逐渐开发完成,有助于实现“共享、共建、共治”的大数据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建设税务大数据。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对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等,可能就会触发预警系统,需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企业虚开发票,发票从何处开出、何时认证、如何流转、进销项分别是什么货物,均留存在“全电发票”系统之中,只需假以时日,就可以清理、排查出来,因此,发票信息更加透明化、流转痕迹会更清楚,上下游全链条追查也会更轻松。

(二)企业应当合规经营,以防范刑事风险

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小税种的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3、通过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除此之外,企业在具体业务中,还应当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做到证据留存。

(三)企业应重视税务稽查和刑事侦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纵观目前已经判决的虚开刑事案件,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的案例不一而足。而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上述不同罪名的案件在业务模式、涉案行为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涉税犯罪领域也越来越凸显。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的案件,行为人寻求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行为人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大多只是为了解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希望获得市场竞争力。因此,司法机关不仅应当审慎把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也要考量大宗商品贸易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在遵循刑法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慎重定罪量刑,而对于煤炭、再生资源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切实了解税法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合法合规水平,对于当前的法律实践要有一些基本的了解,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刑事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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