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55 阅读: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19 年7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10月前全部发货,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预付30%的预付款,于收到货物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全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了5万元的违约金,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情形2:合同正常履行,甲方违约,乙方收取了5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情形 3: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发生,甲方向乙方收取了5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情形4: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发生,乙方向甲方收取了5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判断有无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无需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行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无论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需要缴纳所得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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