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营业执照组织代码

更新时间: 2024.11.08 01:32 阅读:

7月7日,从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为持续加快推进全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凡是2015年9月1日前在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据了解,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需要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提交原发证机关的收缴证明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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