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营业税退税难

更新时间: 2024.11.22 22:42 阅读:

自从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各行业均展开了营改增的攻坚战。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通知获悉,为在中级职称考试中体现相关内容,将组织专家对考试辅导教材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那么,金融业营改增这块硬骨头应该如何“啃”,需要从各个方面来积极应对,那么具体又有哪些应对策略呢? 下面就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推进营改增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改造。

商业银行要根据掌握到的信息,结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摸索,对银行业信息技术进行更新改造,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完成包括需求评审、代码编写和测试等一系列工作。整个工作过程中注意尽量实现模块化改造、参数化控制,避免改造后的系统与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所带来的损失。

二、加强财税业务培训和增加财务专职人员。

“营改增”后,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海量发票的开具需求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系统负担和工作量,而且预计还要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组织财税岗位人员进行增值税培训,辅导相关人员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的业务处理流程。银行中熟悉增值税法规的人才匮乏,以往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

三、建立健全账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如果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账务账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对上述专栏中的销项税还需要针对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避免统一适用较高税率。

四、加强对供销链上供应商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服务合同价格中的谈判拟定相应办法,提升议价能力水平;同时还需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的涉税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阅和修订;并对采购流程、支付报销流程、增值税发票取得与认证流程、成本费用核算等环节的流程进行改造与优化。

五、加强对供销链上客户的管理。

“营改增”后,对提供客户的服务要充分考虑每项业务税负的变化对价格和利润的影响,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出合适的服务价格;在发票开具方面,需要及时准确的收集到客户的开票信息,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安排。

综上所述,金融行业应根据掌据的信息及对自身经营情况的把握,积极的优化业务处理流程、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以应对营改增的顺利进行,切实提升银行业税务管理能力。

另外,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还有一些新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比如,怎样划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新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此有3个方面的规定。

一、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哪些?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有情形有哪些?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营改增”之后,对于什么是“境内”,对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情形,大家还是应当注意的,它们相比于动产的视同销售还是比较特别的。请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在实务工作及学习、考试中给予关注。

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微信号:zhongjichina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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