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26 阅读: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纳税人有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不同销售方式 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増值税的法律法规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 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商品,折扣20% 等。根据増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向购买方开具増值税专用 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达到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

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増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十一节有关内容这里需要解释的是:

(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 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 款折扣2%; 20天内付款,折扣1%; 30天内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应税销售行 为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 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2)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 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増值税而言,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 为后因为劳动成果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 虽然都是在应税销售行为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品种和 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3) 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 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 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 “视同销售货物”中的 “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増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張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筒易计税方法)。

以物易物 增值税(图1)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増值税法 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 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 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但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铢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増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增值税(图2)

3.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 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 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增值税(图3)

4.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 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

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应税销售行为,认为自己 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虛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 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 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 增值税(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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