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营业执照

更新时间: 2024.11.08 12:38 阅读:

【业务背景】

股东决定终止公司运营,但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概念不清,错误地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就“消亡”了,于是拟通过不年检的方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来“消灭”公司。律师作为该股东常年法律顾问,对此提出警示,并介绍了解散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公司登记的概念;提出不注销已歇业公司的法律后果;对公司现有员工的处理意见等。

【法律意见[2]

致:北京某物理研究所

时间:2006年5月27日根据法律,现对解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如下意见:

一、公司解散、吊销营业执照与清算、注销登记的关系

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181条第2、4项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并列的两种状况,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第189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两种情形,是公司清算的前提,而清算又是注销登记的前提。注销登记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的法律结果。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是一种因果关系。吊销营业执照远不等于公司“消灭”,而注销却意味着公司“消灭”。

因此,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并通过不再进行年检的办法,等待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能必然导致公司被“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弃之不管”,不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少两个程序。

二、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进行公司清算和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1.2005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2.2005年《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和清算结束后没有申请注销登记如何处罚,但规定了违法清算(如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甚至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后不清算、不注销登记的,依然可能会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4.另外,根据税务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公司成立需要到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大都存在年审问题,公司注销,都需要办理这些手续的注销,如税务、车辆管理、单位代码等,未如期办理这些手续的,依法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由于涉及面大,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现实中,虽然有的单位停业后,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就不了了之,也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根据以上分析,作为法律顾问,我们一般不主张为了屈就现实而违反法律。尤其是上述“2”关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个人影响较大。

三、对公司解散后员工的处理

1.对公司接收的在校实习生,公司解散,可以直接退回原学校,除非有特别约定,公司对这些人不承担责任。

2.对贵所计划接收的原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先由该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这样,公司就可以不给该工作人员任何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贵所与之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接手续。

3.对计划推向社会的工作人员,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解除劳动合同。贵所目前计划采取的就是该方案,如果采取该方案,建议贵所在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前,向该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解除劳动关系时,最好能签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有接收单位的,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十日内,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该工作人员户口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符合失业条件的,还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七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如何操作,可以向人事处了解。

二是终止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公司采取的是其他文本,则按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规定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条件,此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按照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如果采取这个方案,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办理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

当然,理论界对该规定是有看法的,认为这对劳动者不公平,上海就作出了与国家和北京相反的规定。但在北京采取这种做法,目前还是合法的。具体采取何种途径,研究所可以选择。但律师认为,如果采取第一种方案对公司利益影响不大,这种途径还是很人性化的,值得优先考虑。有鉴于此,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解聘书》,起草了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总之,从法律上“消灭”一个公司,要涉及很多法律问题。研究所在具体操作时,还是要谨慎行事为好。

【手记】

关于公司吊销与注销的关系,很多人混为一谈,认为都是公司“消亡”的一种形式。之前,很多政府部门也有类似的认识,出台的一些文件也往往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直到21世纪初,这一现象才有所改变。但在社会上,现今仍有很多人士分不清其中的区别,并错误地认为吊销与注销一样,都是公司“消亡”的形式。实际上,按照《公司法》规定,吊销只是众多解散公司事由之一。公司解散后,不能再开展正常活动,但法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公司依然享有法律上有关的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只有公司在解散后经过清算,然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公司才算正式“消亡”。

另外,该案处理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当时对公司解散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职工档案如果转移等,都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意见出具后,北京某物理研究所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委托律师起草了有关文件,行了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注销等程序,最后使公司顺利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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