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司营业执照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25 阅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都是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动用一切手段去追索债务。

目前,我国有数不胜数大大小小所谓的“催收”公司,它们受银行、小贷公司或者民间债券人的委托,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前几年不断爆出各种暴力催收的消息,引来了无数关注,这两年,随着相关法规的明确禁止,有所收敛。

催收公司营业执照(图1)

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法规上,对于追债公司的成立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

198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表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不得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所谓“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

1993年5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正式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截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将“追债公司”或者“讨债公司”调整为合法注册的范围。相反,在2020年的新规中,进一步规范了催收的行为:不得干扰第三方,不得暴力催收等等。

那为什么现在社会上还会有那么多催收公司的存在呢?而且这些公司都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在写字楼里堂而皇之地拓展业务,有些甚至壮大到可以上市。

这是因为这些公司在注册的时候并不是以“追债”或“讨债”这样的字眼进行注册的,更多的是冠以“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官司”“信用管理公司”甚至“法律咨询公司”的名号,而这类名号的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是合法存在允许注册的。

这类公司的经营范围的描述也非常有意思:

催收公司营业执照(图2)

催收公司营业执照(图3)

催收公司营业执照(图4)

从上图的营业执照信息上可以看到,经营范围中多为“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接受银行及合法机构委托对逾期信贷及信用卡透支客户进行电话通知服务”“征集、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咨询”这样的业务描述。

这类公司大多开展的便是催收业务,但是他们的催收手段往往不局限于“电话通知”,而是有更多“各具特色”的方式。这是因为催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追回的欠款有直接挂钩,如果仅仅是“电话通知”,很难达到让债务人“乖乖还款”的目的。

企业和商人都是逐利的,市场上之所以能够有这么多的催收公司得以生存,这近些年来贷记业务的逾期不断上升密切相关。

各式各样网贷机构的兴起,增加了债权人的群体范围,而信用卡使用客群基数的日益增加,同样让逾期者的规模在不断壮大。

根据8月20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为854.28亿元,是历史新高。

各类贷款的逾期金额虽然没有具体的权威统计数据,但是比起信用卡只会有多没少。

对于债权人来说,相比起法律程序的费时,他们更愿意将希望寄托在催收公司身上,哪怕付出更多的资金成本。

催收公司营业执照(图5)

这样的现象是否算作一种金融市场的扭曲呢?有没有一种更加有效的机制或者方式,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找到一种利益平衡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催收公司在让债务人还款的时候,使用“电话通知”以外的方式,是否有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的嫌疑呢?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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