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场地证明

更新时间: 2024.11.05 06:30 阅读:

投资者取得某个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后,便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工商局办理,审批时间约在15-30个工作日内。

1、如果,申请人是本地的,需要准备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外来人员,申请人还需准备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需要先在当地寻找一个合适的经营场所,并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约,准备好房产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需准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加盟店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4、如果,申请人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证件,这样就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5、如果,申请人打算开个餐饮、食品或化妆品等类型的加盟店,还需去当地的皮防所办理个人健康证;

以上资料都准备好了之后,申请人便可以去当地的工商局柜台,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种类型的营业执照,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缴纳一定的费用,等待审批即可。

1、开连锁店,需要确定一家公司作为总公司,其余作为分公司。办营业执照时先办理总公司营业执照,再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2、连锁店是指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开连锁店经营,每个连锁店的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不能用一个营业执照而不办理其它分公司的执照。自己开连锁店经营办营业执照需要材料如下: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开几家连锁店超市,是需要办理什么营业执照

开连锁超市,需要确定一家公司作为总公司,其余作为分公司。办营业执照时先办理总公司营业执照,再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办理总公司营业执照流程:

第一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可到工商部门办证窗口办理,也可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网上自主申请。

第二步,携带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证窗口进行注册登记,也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网上自主申请。

办理总公司所需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住所使用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分公司所需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在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也可在工商部门办证窗口打印)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扩展资料:

《公司法》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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