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03:39 阅读: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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