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预缴增值税
请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
2024.11.22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收到预收款当天为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义务时间发生日!
来个例子说说:
A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8月18日,A公司向B企业预付工程款170万元,B企业于8月28日向C公司支付分包款60万元,B公司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如何预缴增值税呢?
一般计税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70
贷:预收账款 17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70-60)÷1.10%】×2%
贷:银行存款 2
简易计税方式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170-60)÷1.03%】×3%
贷:银行存款 3.2
最近有人就问我了,说我企业资金比较紧张,那么什么时候缴纳呢?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呢?我不缴纳会咋样?
我们继续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过6个月没进行预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地税机关预缴附加税(费)。最迟不得晚于预缴义务时间发生后的六个月!
那么我们在回头看看上面的例子,到低什么时候预缴呢?
2018年8月发生预缴纳税义务时间,最迟预缴时间为2019年1月,在此期间都可以进行预缴的,晚于这个期间的,有可能会被处罚,没被处罚是没有查你企业哦,请各位大家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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