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简易注销吗

更新时间: 2024.09.20 04:52 阅读:

生活中,一些公司可能因为不想继续经营所以关闭注销掉公司,那么对公司进行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有哪些区别呢?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

(1)简易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一般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

二、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的不同:

(1)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一般注销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提交资料的不同:

(1)简易注销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2)一般注销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案确认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不过不管是简易注销还是一般注销,只要公司不想经营或者已经停止运营的,一定要及时注销,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就选择不注销,有关不注销的后果可以参考先前发布的文章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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