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情况说明书

更新时间: 2024.11.09 05:55 阅读:

我们近期承办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中,在上诉案件立案前,被上诉人(公司)注销了,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这不禁引人思考,在诉讼过程当中,公司已经注销了,当事人该如何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让我们带着问题,通过本文来寻找答案。

一、中止诉讼

根据我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在公司终止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消灭了,公司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法律后果为中止诉讼。

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司注销了,那么诉讼得中止。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也即在确定注销的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后,恢复诉讼。因此,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已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二、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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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清算的,应当经过清算、注销登记的过程。本文将主要说明公司在诉讼进行中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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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任承担的情形为:

(1)在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向前述主体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则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不同情形,申请变更已注销的公司为相应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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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在上诉案件立案前,被上诉人(公司)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未决,上诉人如主张被上诉人之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基于该法律关系重新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发回重审。通过本文,我们可以厘清,二审法院出于不损害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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