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更新时间: 2024.09.15 00:36 阅读: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规定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条例》显著地提高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门槛。

实际上,大部分省级政府制定的细则所要求的实缴注册资本远高于上述要求。例如《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也于2011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除明确一次性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外,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程序,《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际上,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程序远比《融资担保公司条例》规定复杂。以深圳市为例,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流程如下:

相关申请表格模板模板可见:

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00754615301010030013440300&type=openQzqd#sqcl。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