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还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 2024.11.06 23:37 阅读:

多年以后,你(原告)偶然经过法院,驻足门前,准会想起去法院立案的那个遥远而又寒冷的早上。

你信心满满,备齐了所有的材料,本想打个大胜仗,却没想到被告知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了,不能作为被告。

千小心,万谨慎,你还是忘了看一眼被告公司的企业信息。

你拿着一沓厚厚的材料,望着脚步匆忙的人们,却没有一个能帮你,此时,你心情沉到谷底,恨自己的同时似乎对法律还有点失望。

其实,你也不用过于自责,也用不着灰心,更不别对法律失去信心,起诉公司时发现公司注销早已注销,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形,被注销的公司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既然不能告公司,那该怎么办呢?

你告的公司一旦被注销,它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也就不能将其列为被告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俗话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公司被注销,但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发起人等这些自然人仍然存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不能存在了,并不是谁都不能告,并不是自己的钱就要不回来了,而是要转变诉讼策略,去告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发起人,这些活生生的人是可以成为被告的。

我和团队律师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总共有三个原告起诉了我们的这两位当事人(受理法院不同)。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我们的这两位当事人发起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起初生意做得不错,于是就想继续做大,经过磋商后有几位朋友愿意投资,这几位投资的朋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公司,由公司出具收据,并与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

后来,因疫情以及其他原因,公司生意极为凄惨,两位股东便依法将公司注销了。

有几位投资的朋友发现公司被注销之后,就吵得不可开交,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让两位股东退钱。

这两位股东也很无奈,生意失败并不能完全归责于他们二人,分钱的时候大家都很乐意,一旦到了赔钱的境地,谁也不是善茬。

两位股东自然是没有退钱,毕竟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就约定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于是乎就有三位投资人相约对我们的这两位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三位投资人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上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六十四条,也即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只是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是程序法,顾名思义这是一部规定了打官司的程序的法律,至于起诉股东后会有怎样的诉讼结果走向,则由其他实体法来加以规定。

投资人起诉我们代理的这两位股东可谓是干劲十足,从一审一直打到再审,但最后还是我们的代理这两位股东胜诉。

我们之所以没有败诉,如前所说,是因为从一开始就认定原告主张的款项是对公司的投资款,不是借款或者其他性质的款项。

那么,什么情况下股东应当承担债务,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原告能够胜诉呢?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三种情况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1.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的债务承担;

2.清算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3.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情形的责任承担。

我们分情况看。

1.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债务承担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当你起诉的这个公司已经注销了,并且是在没有依法清算的前提下注销的,那么你就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或者,公司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的,在注销时有股东签订了承担公司债务的承诺书,那么同样可以越过公司去起诉股东。

2.清算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组清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虽然公司的确进行了清算,但是清算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

但是,法律还规定了,债权人对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你得证明清算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你有可能会败诉。

3.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情形的责任承担

如果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尚未缴纳出资的,其认缴的出资额应作为清算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主张未足额出资股东、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缴出资并未实际出资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样的,债权人对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是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的。

前面写了公司注销后不可以成为被告、不能成为被告的原因。

写了公司不能成为被告之后,如何找列被告以及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希望对读者朋友有用。

但是,读者朋友,诉讼只是一种权利的救济手段,是亡羊补牢,不是未雨绸缪。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前就及时止损,不要让损失一步步扩大直至需要用诉讼去解决。

正确的做法,是作出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决策前一定要去咨询一下律师、问问身边懂法律的朋友、再不济上网查查相关法律,别等身陷法律纠纷乃至是犯罪之中才想到法律救济,有些事情可以救济,而有些事情只能悔之晚矣。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