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更新时间: 2024.11.09 19:02 阅读:

2023年增值税起征点

日期:2023.1.4 来源:税乎网

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

2016.5.1开始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现行有效)

2016.5.1-2017.12.3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过期失效)

2018.1.1-2018.12.3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年76号文,过期失效)

2019.1.1-2021.3.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年13号文,过期失效)

2021.4.1-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年11号文,过期失效)

也就是说,目前有效的条款仅是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小编查询,各地税局都是按上限规定本地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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