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需要多少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9.17 07:24 阅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据此,注销公司之前需要经过清算。依法清算完毕后才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所谓清算,就是组织清算组,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制作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执行。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故,注销公司之前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清算程序。

那么,注销公司都需要经过这样的繁琐的清算程序吗?不一定。公司清算其实就是将公司该了结的业务了结了,该收回的财产收回,该还的债的还了,该交的税费交了,如果还有余财就分了。如果这些事务已经完成了,也没必要践行公司法规定的那么繁琐的清算程序。对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只需要有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可,不需要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材料了。将上述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20日的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就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了。总之,简易注销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用公示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取代清算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退出成本。

有人可能会担忧公司会滥用简易注销程序,从而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担忧,现行法作了两方面的规则:

一是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的情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规定了滥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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