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31 阅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应当先行清算,资不抵债的,应当先行破产。但由于简易注销制不作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公司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即完成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看似简便,却为股东留下了隐患。

在办理简易注销时,通常会被要求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投资人作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书面保证,且承诺如有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对“相应责任”的范围并未进行明确,致使不同法院对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的适用,极有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给股东带来额外风险。

最后,提示投资人,利用简易注销逃避公司债务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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