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权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15 阅读:

【案例】

胡某与闻某系原A公司的股东。2008年7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9日。2008年7月11日,A公司通过电汇方式将500万元的借款支付给B公司,同日B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借款期满后,B公司未予还款。2009年,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并于2009年8月5日完成注销手续。胡某多次向B公司催讨欠款,B公司均拒绝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归还胡某借款1000万元;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公司答辩:一、B公司向A公司借的款项已经归还,A公司的清算报告和注销材料上均记载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不存在任何对外债权;二、胡某作为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图1)

【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注销后,胡某作为股东之一有无向B公司主张返还该500万元借款的权利。

胡某作为原A公司的股东,具备提起诉讼向B公司主张债权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A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所遗留对B公司的500万元债权不因公司注销而归于消灭。本案中,A公司在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书中关于债权债务业已结清的记载是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前提条件,并不必然是A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反映,也不能视为A公司放弃该500万元债权的意思表示。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虽然未在清算报告中体现,但该债权作为客观存在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第二,A公司注销后,胡某、闻某可以基于原公司股东的身份直接向B公司主张500万元的债权。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投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而作为股东权的延伸,股东对公司清算注销时公司的剩余资产享有分配请求权。清算时未处理的债权虽未在清算报告中载明,但仍是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注销后即由全体股东承继权利。本案中,除了A公司清算报告上载明的50万元剩余资产外,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亦是公司剩余财产的一部分,A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胡某、闻某有权直接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图2)

股东大会

[评析]

针对公司清算注销后所剩余的债权,股东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存在否认说及肯定说。

一、否定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股东与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股东的出资款支付给公司后就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出资后仅对公司享有分红的权力。因此,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如公司在注销前没有将债权转让给股东,视为公司放弃未主张的债权,股东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债务。

二、肯定说

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的方式交付给公司后,就因此取得公司股权的资格,而丧失了对自己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在取得股东所有权后就形成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之规定,公司剩余财产既然归股东所有,未实现的债权也属于财产权范畴,股东当然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的实现。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图3)

本人认可第二中观点,即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公司清算注销后,虽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但并非表明公司以注销行为而放弃债权。基于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全体股东所有。因此,公司未清偿的债权应由股东承继。为了避免后续问题,建议公司在注销前将公司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股东并通知债权人。

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是,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部分股东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本人认为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债权与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财产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原公司股东有部分股东不愿意主张债权,其他愿意主张债权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实现了债权后,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自己权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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