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吗

更新时间: 2024.07.03 10:38 阅读:

从2014年3月起,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来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像你我这样的普通百姓,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上亿元的公司也不再是梦了。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咱们可以在认缴注册资本这块儿随意任性呢?

实际情况,还真没有这么简单。

比如,有位逗你玩先生就赶时髦任性了一把,他把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了1个亿。不过,后来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界,也就大祸临头麻烦来了。

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如果认缴期限届满但实际出资不到位,认缴人将在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足责任。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二、如果认缴期未到,遇到极端情况股东出资也要加速到期。

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倾向于在公司没有破产或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因为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经工商登记向社会公示,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可综合考察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下,股东出资视为到期,同样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主张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认缴制度下的注册资本并非可以任性,即使还没有到认缴期,遇到上述极端情况,公司破陂产或解散了,认缴人要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建议投资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核定注册资本,除非考虑行业资质要求需要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否则不要仅仅为了面子放大自身法律风险。

在这点上,大家不妨向香港首富李嘉诚先生学习学习,人家有钱但不任性,他名下的很多公司注册资本也仅仅1万港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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