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账公司做账报税少缴了税款,是偷税还是漏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14:33 阅读:

对于中小企业,请代理记账公司为自己处理会计账务和进行纳税申报,是很普遍的事情,因为需求比较大,市面上的代理记账公司也非常多,而且除了公司,还有个人提供兼职会计服务,进一步加剧了这个业务的竞争。

中小企业因为生存是放第一位的,能省则省,所以价格成为很多代理记账公司的杀手锏,也成为很多企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重要因素,而业务能力却往往被忽视。

这里就需要问一下,请代理记账公司的人,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如果代理记账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少缴纳税款或者没有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局查到了,是不是会被认定为偷税呢?这个责任是你自己公司承担,还是代理记账公司来承担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一起看一下。

代账公司做账报税少缴了税款,是偷税还是漏税?(图1)


具体案例

山东某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的是市政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等业务。

20X1年11月,甲公司与济南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由乙公司代理负责甲公司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业务。

20X2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其他纠纷导致双方提前终止了代理协议。在此期间,乙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为甲公司如实申报缴纳20X1年到20X2年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0X4年,甲公司被人举报称,从20X1年开始,假借其他公司资质承接市政热力工程,隐匿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济南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举报后,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甲公司在20X1年有2401万元没有计入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X2年有1473万元没有入账,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甲公司对此结果辩称:未申报缴纳20X1年到20X2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由乙公司故意未按约定进行

稽查局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补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16万元、城建税8万元;

2、处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124万元。

公司不服稽查局的决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中,稽查局的处罚需要确认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现无证据证明稽查局对此进行了调查;

2、稽查局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缺乏证据。

判决撤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稽查局未对公司申辩的委托税务事宜进行复核,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到处罚结果的正确,原审法院认为稽查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法院认为稽查局没有尽到审慎的职责,稽查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在本案中,甲公司辩称:偷税是主观故意存在才能形成的客观行为,公司是委托乙公司进行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所以不存在主观故意。在出现未申报或者违规情形时,税务机关应对税务代理人进行处罚,公司需承担的是补缴税款和因未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直接对公司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稽查局认为,不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在公司作为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的情况下,稽查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是否偷税,主要看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3种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只有涉及上面3种情况的,才会被认定为偷税,同时,对偷税行为还需要满足主观方面要件,这也是公司辩解的主要依据。

不论是行政法上的偷税还是刑法上的偷税,都需要有主观构成要件,不过行政法和刑法上对“主观”的要求不同。

刑法上,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而行政法上,虽然也需要提供纳税人“故意”的证据,但这种故意是推定过错,即先推定纳税人有故意,再由纳税人来举证过错,如果纳税人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那么就将承担因偷税而受罚的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自己与乙公司的代理协议、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终止协议进行诉讼的相关证据等,证明公司没有具体实施因未申报税款造成的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但这也并不能充分证明公司无间接故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稽查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但是稽查局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就有间接故意。

所以法院判决时认为稽查局处罚依据不充足。

二、应该由谁承担后果?

甲公司少缴税款的事实是确定的,甲公司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于处罚,应该罚谁呢?

公司认为稽查局应该处罚代理记账的乙公司。而稽查局认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而乙公司并不是税务师事务所,所以其代理记账行为不属于税务代理行为,所以不存在处罚乙公司,应处罚甲公司。

在查阅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后可以发现,代理记账公司是可以从事代为办理税务业务,且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是唯一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对税务代理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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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案例源自财务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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