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

更新时间: 2024.10.05 09:31 阅读:

导读

身份证件作为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证明文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作用,生活中人们似乎对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办卡、买票等行为习以为常。但是,不当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红线,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以下简称“李父”)、其朋友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二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向温州市工商注册部门办理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张某、李父。同年9月份,李某又使用捡来的吴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通过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父变更为吴某,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某、李父。

2017年12月29日,上述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给他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该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导致吴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乘坐动车时受限,并于2019年6月26日在温州动车站过安检时被安保人员扣留。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评析

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是指将他人的身份证件当做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来使用,违反身份证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从这个定义不难推断,盗用行为包括窃取、夺取、拾取他人身份证件进而使用的行为。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不仅对盗用身份证件罪认识不清、不深,更对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的严重性漠不关心,认为生活中很多人都这么做,是正常的行为,认为“法不责众”。

因此,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拟就该罪以及该罪的严重性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帮助大家识别、防范盗用身份证件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盗用身份证件罪基本问题厘清

1.身份证件仅指居民身份证吗?

所谓身份证件,是指一切能够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由此可见,居民身份证只是身份证件的一种,盗用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也有可能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2.取得持卡人同意,进而使用持卡人身份证件构成盗用行为吗?

一般来说,盗用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取得持卡人同意的,但是取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持卡人身份证件的,同样构成盗用行为。

因为,本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而不只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取得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同样会侵害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不仅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持卡人与使用身份证件者串通,还有可能构成共犯乃至共同正犯。

拿本案来说,就算被告人李某得到相关持卡人的同意,拿着他们的身份证件去注册公司,同样是侵害了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的。

3.相关单位(如工商注册登记机构)明知他人提供盗用的身份证件,仍然办理相关事项的,该如何处理?

相关单位的明知不影响使用者的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相关单位还可能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在弄清楚了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基本问题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本罪?

二、盗用身份证件罪入罪标准

1.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满足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盗用身份证件3张以上的;

(2)盗用身份证件不满3张,累计次数在5次以上的;

(3)盗用身份证件妨害公务活动,严重干扰执法机关对于身份证件查验的执法活动的;

(4)盗用身份证件对身份证件所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盗用身份证件导致身份证件所有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追诉等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形;

(6)盗用身份证件用于犯罪活动的;

(7)两年内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显然,从规定来看,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方面看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数量(身份证件3张),就构成本罪;另一方面看造成的经济损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嫌疑人的前科情况。

2.本案李某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本案中,李某使用捡到的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之后因为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导致吴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乘坐动车时受限,并于2019年6月26日在温州动车站过安检时被安保人员扣留,属于导致身份证件所有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并被行政拘留的情形,李某的盗用行为依法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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